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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7月21日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将持续至2023年8月21日。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本次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提升准入监管质效,实施简政放权,落实对外开放部署。IM体育平台
《办法》同步此前已修订完成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调整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同时,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推进简政放权,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等事项,由核准制改为事后报告制。
此次《办法》在对外开放层面作出较大修订,包括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等内容。IM体育平台
在原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需要具备10项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但新修订的《办法》删除了“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一条款,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同时,《办法》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调整为有关审慎性条件。
具体来看,即将此前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两项规定,调整为: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还应当具有足够支持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的汽车产销规模。
2、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新修订的《办法》,在简政放权方面也有明显改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取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不需申请业务资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IM体育平台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此外,《办法》取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不过,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依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率指标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实施。
例如,《办法》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而此前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控股股东的要求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但同时,《办法》也明确,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7月21日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将持续至2023年8月21日。《办法》取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