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新闻
以案说保|“先上浮30%再上浮50%” 法院:签订金融借款合同需要警惕“利率陷阱”
央广网北京3月16日消息(总台记者王吉星 实习生蔡佳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报道,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异常条款”、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外卖公司投保骑手“雇主责任险”生争议……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经济之声联合上海金融法院,聚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推出特别策划《以案说保》,本期聚焦:“上浮贷款利率后再次上浮利率确定罚息”系异常条款,未经提示不发生效力——葛某某诉陈某、第三人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某银行与陈某签订《个人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余万元,贷款期限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30年1月16日止,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日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发生违约事件时,某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有权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最高可上浮30%)执行。”上述合同文本未加黑加粗。同时约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21年10月起,陈某未按时还款。银行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将债权转让给葛某某。葛某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履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中罚息及复利的利率按照合同执行利率先上浮30%,再上浮50%。陈某辩称,合同中关于利息、复利、罚息等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且未明确标示,银行亦未履行提示义务,不合理地加重陈某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有关利息、罚息的计收标准和计收方式是金融借款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对于借款人违约情形,在贷款利率基础上直接加收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符合认知,也不需要特殊提示。
但本案中,针对借款人逾期,合同不仅约定了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还约定了前述贷款利率是由原执行利率上浮一定比例而形成,该约定实质系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两次上浮确定罚息利率,同时“浮动比例不超过30%”也存在不确定性。该等约定系异乎寻常的合同条款,与通常的银行业实践差别较大,并非一般借款人能够预见且知晓,且与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银行应当予以提示。
现贷款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上述异常条款对陈某进行过提示或说明,作为债权受让方的葛某某亦无权主张在执行利率上浮30%的基础上再加收50%计收罚息及复利。据此,法院判决应以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0%确定罚息及复利利率。IM体育网址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团队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张娜娜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引入“异常条款”概念,将需要提示的“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一步限制在“异常条款”范畴之中,有利于保障实质公平。本案判决依法认定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异常条款”,明确贷款机构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推动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贷款机构需要对“异常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二是金融消费者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等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违约处置条款予以重点关注,警惕“利率陷阱”,充分了解借款条件,关注借款真实费息,理性评估消费水平,提升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