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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体育“明明已提供合法授权等合法来源为啥还属商标侵权?”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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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Law讯 有的销售商说:我明明已经提供了,合法授权等合法来源,为什么法院还判我承担赔偿责任呢?开门见山讲重点:商标侵权案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不能免除合理注意义务”

  什么是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商标侵权案IM体育件中,销售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司法实践中常说的合法来源抗辩。

  经庭审查明,攸县张某某饮品店在与广州朗亿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签约前进行了百度搜索,发现有多家公司声称拥有南洋大师傅及相关近似商标的商标权利,其中包括本案原告,对此,攸县张某某饮品店在未对商标权利人做进一步确认的情况下,选择与广州朗亿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开始经营南洋大师傅蛋糕。

  被告攸县张某某饮品店在其门店招聘、店内装潢、蛋糕产品、蛋糕包装袋、蛋糕代金券上均使用了“南洋大师傅”商业标识,具有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经比对,上述标识与原告第31493212号注册商标在文字上仅少了“吉姆”二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诉侵权商品为蛋糕,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中的蛋糕相同,容易造成混淆。原告未授权被告攸县张某某饮品店或委托授权其进行生产、销售,故其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关于赔偿责任,虽然被告攸县张某某饮品店的销售行为来源于广州朗亿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但被告攸县张某某饮品店在主观上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推定其不知道该商品侵IM体育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表现为:被告攸县张某某饮品店在加盟时搜索发现有很多“南洋大师傅”,其随机选择其中一家较为便宜的加盟店进行加盟,其对商标权利的情况采取的是漠视态度;广州朗亿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其使用的商标仅系复印件且无注册信息,被告攸县张某某饮品店有能力核实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而没有核实。

  因此,被告攸县张某某饮品店在知道授权销售的产品可能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情况下仍加盟,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就此,判决被告攸县张某某饮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是销售商的主要抗辩理由,很多销售商认为,只要提供了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商品来源,就能够免除赔偿责任。

  事实上,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与否,前提是是否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而在判断销售商是否知道商品是侵权商品时,法院重点考查的是销售商的合理注意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确立了“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考查因素,该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常识资讯,并推定其不知道IM体育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该规定明确合法来源抗辩的两个逻辑层次,首先考查客观方面被告的举证,其次考查主观方面被告的合理注意义务,包括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攸县张某某饮品店2009年开始就注册登记了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范围为糕点类食品制售、小吃服务、饮品制售等IM体育,具有较长的糕点类食品经营经验,对该领域较为知名的南洋大师傅品牌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糕点类食品经营方向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糕点类食品制售方面,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对较高,在未确定南洋大师傅商标品牌权利人的情况下,选择加盟费较低的加盟商进行加盟,并未尽到其合理注意义务。

  在此,法官提醒IM体育,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注意保留好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相关证据,还要结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权利商标的权利人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千万不要掉入有来源就免赔的陷阱,从而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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